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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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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需要和事业单位自身特点的人事管理制度,规范对事业单位聘用制的管理,保障事业单位和职工的合法权益,调动事业单位及其人员的积极性,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我省行政区域内的全民所有制事业单位(以下简称聘用单位)和与之建立聘用关系的人员(以下简称受聘人员),适用本办法。 参照国家公务员制度进行管理的事业单位,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聘用制是事业单位的基本用人制度。聘用单位与受聘人员要按照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通过签订聘用合同,确定单位和个人的工作关系,明确双方权利、义务。聘用合同一经鉴证,即具有法定约束力。 第四条 实行聘用制必须坚持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单位自主用人、个人自主择业、政府依法监管。 第五条 除特殊行业国家有规定外,禁止聘用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 第六条 政府人事行政部门负责监督和实施本办法。 第二章 聘用的条件及程序 第七条 实用聘用制,应当根据工作需要科学设岗,按岗聘用。 第八条 全民所有制事业单位聘用各类人员必须按照国家下达的人员计划,编制部门核定的编制和人事部门核定的专业技术职务结构比例进行。第九条 聘用单位用人实行公开招聘制,在招聘中采用考试与考核相结合的办法。 第十条 受聘人员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 (二)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 (三)具有全面履行本岗位职责的能力;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符合国家对执业资格的要求; (六)聘用岗位职责要求的其他条件。 第十一条 聘用的基本程序是: (一)根据岗位的需要,公布空缺岗位、岗位职责、聘用条件和聘用的有关事项; (二)受聘人员按照条件和要求,申请应聘相应的岗位; (三)组织考试、考核,以公平竞争的方式双向选择,竞争上岗; (四)根据考核结果,确定受聘人,并与之签订聘用合同,颁发聘书。 第十二条 行政领导人员的聘用,按干部管理的有关规定和程序办理。 第三章 聘用合同的订立 第十三条 聘用合同是聘用单位与受聘人员确立聘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聘用单位与受聘人员必须签订聘用合同。 第十四条 聘用合同采取书面形式,一式三份,当事人双方各执一份,一份存人个人档案。聘用合同须经政府人事行政部门鉴证。 第十五条 聘用合同必须具备以下内容: (一)聘用合同期限及生效时间; (二)工作内容以及工作条件; (三)工作报酬、医疗、保险及其他福利待遇; (四)聘用合同变更、解除、终止的条件; (五)工作纪律; (六)违反聘用合同的责任及违约金。 聘用合同除前款规定的必备内容外,当事人双方可依法协商约定其他内容。 第十六条 有固定期限、无固定期限和完成特定工作为期限等的聘用合同由当事人双方协商确定。但受聘人员在同一聘用单位连续工作满10年以上,且当事人双方同意延续聘用合同的,如受聘人员提出订立无固定期限的聘用合同,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的聘用合同。 第十七条聘用单位聘用新职工,可以规定试用期,试用期最长不得超过1年。试用期包括在聘合同期限内。 第十八条 按国家规定或由双方约定必须为单位服务一定期限的职工,签订聘用合同的期限不得少于规定的服务期限。 第十九条 聘用单位原合同制职工可按本规定重新签订聘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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